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3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3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321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毒偵字第18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曾雨明法官王美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9月29日
書記官陸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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