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投交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投交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5年度投交附民字第23號原告丙○○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李效文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九十五年度投交簡字第五一四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13日
南投簡易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洪挺梧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1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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