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119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11948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
老人養護中心)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日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十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簡易庭法官周建興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書記官林懷歆┌─────────────────────────────────────┐│本票附表:無利息96年度票字第11948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備考││││(新台幣)││││├──┼──────┼───────┼───────┼────────┼──┤│001│95年10月1日│10,000元│95年12月25日│0000000││├──┼──────┼───────┼───────┼────────┼──┤│002│95年10月1日│10,000元│96年1月25日│0000000││├──┼──────┼───────┼───────┼────────┼──┤│003│95年10月1日│10,000元│96年2月25日│0000000││├──┼──────┼───────┼───────┼────────┼──┤│004│95年10月1日│10,000元│96年3月25日│0000000││├──┼──────┼───────┼───────┼────────┼──┤│005│95年10月1日│10,000元│96年4月25日│0000000││├──┼──────┼───────┼───────┼────────┼──┤│006│95年10月1日│10,000元│96年5月25日│0000000││├──┼──────┼───────┼───────┼────────┼──┤│007│95年10月1日│10,000元│95年6月25日│0000000││├──┼──────┼───────┼───────┼────────┼──┤│008│95年10月1日│10,000元│96年7月25日│0000000││├──┼──────┼───────┼───────┼────────┼──┤│009│95年10月1日│10,000元│96年8月25日│0000000││├──┼──────┼───────┼───────┼────────┼──┤│010│95年10月1日│10,000元│96年9月25日│0000000││└──┴──────┴───────┴───────┴────────┴──┘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聲請。
二、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