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投交簡字第6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投交簡字第6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投交簡字第642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七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論據法條欄內關於「第四十七條第一項」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論據法條欄內關於「第四十七條第一項」,顯係贅引,應予刪除,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吳昀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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