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0年建再易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再易字第3號再審原告 澤霖 工程行法定代理人 朱國華 上列再審原告與達盈興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九十六萬六千六百元,應徵裁判費一萬五千八百五十五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何方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書記官吳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