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權利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41號原告綠益康生物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淑睿 被告德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國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權利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日以107年度補字第104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7日送達原告,原告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此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各乙紙在卷足憑。依上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書記官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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