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81號原告 翁莎莎 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
二、請提出被告 謝睿禾鄭靜宜 個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書記官陳杰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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