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374號原告 林政雄 被告潘英上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復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2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則予駁回,此項裁定已於107年6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又原告於107年6月28日聲請訴訟救助,本院於107年7月31日以107年度救字第120號民事裁定駁回訴訟救助之聲請,原告亦未提起抗告,是原告訴訟救助之聲請駁回確定在案。另本院於107年7月6日以裁定更正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台幣3萬4066元,該裁定於107年7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曹宗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一併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書記官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