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8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853號原告 羅靜郁 被告 曾足 訴訟代理人 張庭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9月20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立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書記官資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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