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672號原告鐠羅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世明 訴訟代理人 周利皇 律師上列原告對被告今口香調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提起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1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8,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國賓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書記官黃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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