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移轉股份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667號原告 葉佩勲 被告曜凌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育斌 被告華凌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廖育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股份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曜凌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移轉之公司股份為50萬股,每股面額新臺幣(下同)10元,小計500萬元;被告華凌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移轉之公司股份為15,000股,每股面額10元,小計15萬元。以上共計515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1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9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書記官林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