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15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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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11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115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春強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41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春強犯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陳春強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執行罪。
㈡爰審酌被告於員警依法執行公務時,竟對員警咆哮,並進而
用手拍落員警配載在胸前之密錄器,且事後否認犯行,實屬不該,並考量其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與無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之生活狀況(詳警卷第1頁「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3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淑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琄琄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4147號被告陳春強男6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南市玉井區 劉陳 39號居臺南市○區○○○○街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緣陳春強之女 陳品媗 於民國107年2月13日20時許,因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佔用 王順風 位於臺南市○區○○○○街00巷00號旁之私人空地,王順風遂於同日20時55分許撥打110請求警方到場協助,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德高派出所巡邏警員 鄭志忠林任縈 獲報後前往現場處理,詎料陳春強於同日21時29分許獲悉後大感不滿,在現場頻頻對王順風及其家人叫囂稱:「你沒遇過流氓?他在大聲什麼?」、「不要為了一台車在這裡屎尿啦!」、「有一間房子了不起嗎?」及「他在罵我嗎?讓我揍一下!」云云,並且作勢向前欲與王順風及其家人理論,警員鄭志忠為免場面失控,遂將情緒漸趨失控之陳春強推向一旁,詎料陳春強竟借題發揮,聲稱警員鄭志忠此舉是在毆打 伊云云 ,並回頭向另名警員林任縈詢問:「你有無看到?」,警員林任縈回稱「沒有」後,陳春強更氣急敗壞,便基於妨害公務之犯意,手指警員林任縈並咆哮稱:「沒看到吼?沒看到吼?你要維護他嗎?你是少年仔嗎?」後,旋即以其左手拍落林任縈配戴於胸前之密錄器1只,以此強暴及脅迫之方式妨害警員執行職務,鄭志忠及林任縈見狀旋即將其壓制而予以逮捕,始查悉上情。
二、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陳春強對於前揭時間、地點因情緒失控而拍落警員林任縈配戴之密錄器乙事坦承不諱,核與證人王順風及王志偉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職務報告1紙、密錄器檔案光碟1片、本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1份、檢察官勘驗紀錄1份及現場照片4張附卷可稽,被告罪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檢察官錢鴻明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
書記官楊雅婷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妨害公務執行及職務強制罪)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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