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聲字第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聲字第65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蔡慧政 相對人即債權人 白金玉 (原名 白心怡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依鈞院89年度裁全字第4163號假扣押裁定,查封聲請人所有之財產,惟相對人迄今尚未提起本案訴訟,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89年度裁全字第4163號裁定准予對聲請人即債務人之財產假扣押等情,業據調閱本院89年度裁全字第4163號及89年度執全字第2372號假扣押保全程序暨執行卷查明屬實,而相對人迄未向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國107年8月28日士院彩民科字第1070101618號函及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依首揭規定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簡仁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