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簡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審簡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簡字第117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旻慎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關於「被告鄭旻慎應給付綜合機車行即 廖武正 新臺幣(下同)75,000元,自民國106年10月25日起至
107年12月25日止,於每月25日給付2,500元,如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應更正為「被告鄭旻慎應給付綜合機車行即廖武正新臺幣(下同)75,000元,自民國106年10月25日起至10
7年12月25日止,於每月25日給付5,000元,如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關於「被告鄭旻慎應給付綜合機車行即廖武正新臺幣(下同)75,000元,自民國106年10月25日起至107年12月25日止,於每月25日給付2,500元,如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謝梨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怡靜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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