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21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21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211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蔣文邦 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韶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壹仟玖佰貳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零伍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第一個月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逾期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須給付新臺幣伍佰元之延滯金,其應計付之延滯金最高以三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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