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權狀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77號原告 楊丁福 訴訟代理人 蔡東泉 律師被告 楊慶崇
楊碧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權狀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新臺幣(下同)3,000元之裁判費用。然查,原告具狀起訴請求被告楊慶崇、楊碧珠返還屏東縣○○鄉○○段1046、1047、1048、1049、1118、1120、1121-1地號及九仁段0573、0574-1等9筆土地所有權狀,惟未載明其訴訟標的之價額,經核本件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起訴,而土地所有權狀並無交易價額,依原告之主張及所提出之證據,亦無法審酌原告因交付土地所有權狀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計1/10即1,650,000元定之,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用17,335元,經扣抵原告於起訴時已繳納之裁判費用3,
000元後,本件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1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怡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
書記官林依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