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性騷擾防治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附民字第331號原告 陳鈺雯 被告 陳欲仁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簡上字第481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朱嘉川
法官羅惠雯法官蔡慧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建華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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