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8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8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837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民桓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72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賴民桓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宗翰
法官鍾佩真法官薛侑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
書記官歐慧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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