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交易字第2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易字第291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麗珍
樓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其與告訴人李富榮已於辯論終結後調解成立,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王瑜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君縈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交易字第2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易字第291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麗珍
樓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其與告訴人李富榮已於辯論終結後調解成立,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王瑜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君縈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