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聲字第8號

聲請人 洪双進

相對人 郭煒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院111年度存字第3號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137,500元返還聲請人。

二、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洪双進與相對人郭煒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差額等事件,因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郭煒同意返還聲請人前依本院111年度裁全字第5號裁定所提供之擔保金新臺幣(下同)137,500元(由本院以111年度存字第3號提存),並記明和解筆錄,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規定聲請返還提存物等語(見本院卷第7及43頁)。

二、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前揭之主張,已提出本院111年度家財訴字第6號和解筆錄及本院111年度存字第3號提存書佐證(見本院卷第9-11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1年裁全字第5號及111年度執全字第2號等卷宗查明屬實。故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第1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簡大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慧芬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