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投交簡字第80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投交簡字第8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投交簡字第803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44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公共危險罪。本院審酌:㈠被告甫於民國96年2月間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犯行為警查獲,嗣經本院以96年度投交簡字第202號判處拘役30日確定,於96年5月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見卷附該案起訴書、刑事簡易判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但未因此記取教訓,於96年10月5日再為本件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犯行;㈡被告本次酒後駕車,其酒測值高達每公升0.98毫克,對於道路交通安全造成相當程度之危害;㈢本件係經員警攔檢查獲,並未肇事致人傷亡,犯罪情節及惡性尚非重大;㈣被告犯後坦承罪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3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但書,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黃小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書記官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按:即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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