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6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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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6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636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事件(九十六年度聲沒字第六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一二七九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拾肆包(含袋重合計玖點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一二七九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業經觀察勒戒完畢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十四包(含袋重合計九.八公克,檢察官聲請書誤載為安非他命,應予更正),係違禁物,未經宣告沒收銷燬,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為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所明定。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本院九十六年度毒聲字第一七八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業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一二七九號為不起訴之處分,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而該案查扣之白色結晶體十四包(含袋重合計九.八公克),有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及扣押物品照片各一份在卷可佐,且被告經警徵得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檢驗結果濃度為6696ng/ml)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檢驗結果濃度為42656ng/ml),此有臺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毒品尿液真實姓名對照表,及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九十六年八月十六日實驗編號第0000000號尿液檢驗報告各一紙附卷可稽,是以,上開扣案白色結晶體十四包(含袋重合計九.八公克),係供被告施用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第二級毒品無訛。綜上,上開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十四包(含袋重合計九.八公克),係屬違禁物,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本件聲請,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檢察官聲請書記載被告所施用之毒品為「甲基安非他命」,然卻記載扣案供其施用之毒品為「安非他命」,查被告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檢驗結果濃度為6696ng/ml)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檢驗結果濃度為42656ng/ml)等情已如前述,足認被告施用及扣案供其施用之毒品均為「甲基安非他命」,而「甲基安非他命」與「安非他命」係屬不同之第二級毒品,檢察官聲請書所載之「安非他命」顯有誤會,應更正為「甲基安非他命」,併予敘明。
五、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賴秀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