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重訴字第1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重訴字第1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重訴字第1142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劉楷 律師
顏碧志 律師 楊一帆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丁○○、甲○○間因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81,984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85,215,000元(按系爭土地面積437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95,000元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1,936元,原告僅繳納281,984元,尚欠479,95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瑜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
書記官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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