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6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69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99年度聲沒字第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於民國98年
8月14日以桃警分刑字第00981004808號報告書之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8年10月29日以98年度偵字第18544號為不起訴處分,經職權送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再議後,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以98年度上職議字第12960號駁回確定。惟查扣之疑似安非他命白色透明晶體6包(總淨重1.0743公克)經毒品鑑驗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憲直刑鑑字第0980002143號鑑定書在卷可稽,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及第11條第2項之規定均禁止非法持有,係屬違禁物,爰依規定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查被告甲○○於98年8月13日下午5時30分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街○○號社區中庭,為警查獲扣得之海洛因6包(合計驗餘淨重1.0743公克),已據聲請人以被告於98年8月13日中午12時許基於單一行為決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提起公訴,經本院以98年度審易字第1902號判決,並宣告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沒收銷燬,此有該判決書1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證。該扣案物既已經宣告沒收銷燬,聲請人復行聲請宣告沒收銷燬,難認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1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宜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明玉中華民國99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