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19號原告甲○○被告乙○○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等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5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5,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應補繳35,150元。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2月11日
民事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11日
書記官鄭永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