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小字第14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洪世昌
被 告 鴻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程啟明
被 告 劉隆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8日所
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被告「 劉隆棋 」之記載,應更正
為「劉隆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22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姚葦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書記官王冠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