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重附民字第16號原告臺北漁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孔繁亞 訴訟代理人 余鐘柳 律師被告 沈世正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32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另被告 陳慶賢 部分業已撤回),因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唐于智
法官吳若萍法官陳秋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宋德華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