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度抗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抗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命相對人負擔無益費用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抗字第228號抗告人 黃典隆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莊政達 間聲請命相對人負擔無益費用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50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納,即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素靖
法官吳森豐法官藍雅清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書記官尤乃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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