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506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告 邱建基
張寶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180元。惟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及第77條之2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系爭不動產所為抵押權設定登記所擔保之債權額為200萬元,且原告所為聲明第1、2項之確認及塗銷之訴,其目的均在於除去被告就系爭不動產所為系爭抵押權之設定登記,以回復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之完整,該數項訴訟標的乃屬互相競合之關係,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180元,尚不足19,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7月2日
書記官尤朝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