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226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林慶文 相對人 郭同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郭同飛於民國103年3月2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72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3年3月18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民國103年3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60萬元,借款期間自103年3月24日起至108年3月24日,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詎相對人自104年7月24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尚欠本金461,242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依約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款契約書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郭同飛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件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拍字第226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縣│萬丹鄉│新鐘││538-25│田│││26│全部││├──┼───┼────┼──┼──┼───┼─┼──┼──┼────┼───┼─────┤│002│屏東縣│萬丹鄉│新鐘││538-26│建│││83│全部││└──┴───┴────┴──┴──┴───┴─┴──┴──┴────┴───┴─────┘┌──────────────────────────────────────────────────────────┐│附表(建物)︰104年度司拍字第226號│├──┬───┬───────┬───────┬─────┬─────────────────┬──┬────────┤│││││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430│屏東縣萬丹鄉萬○○○鄉○○段53│鋼筋混凝土│1層:48.402層:49.06│陽台:9.26│全部│││││新路599巷11號│8-26地號│造│3層:49.06合計:146.5│屋頂突出││││││││三層樓房│2│物:3.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