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2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訴字第228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林志淵 被告 李國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陸拾陸萬貳仟零玖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雖非屬本院管轄,惟依兩造所簽訂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8條、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第10條第2項及約定書第15條第2項約定,本契約涉訟時,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院就本件訴訟應有管轄權。
二、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略以:㈠被告於民國100年5月12日與原告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
卡號分別為4182XXXXXXXX8076號、4182XXXXXXXX9498號、0377XXXXXXXX6857號等(卡號均詳卷)之VISA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並按年息20%(自104年9月1日調為15%)計算循環利息,截至104年9月23日止,被告累計積欠信用卡簽帳款新臺幣(下同)105,688元(其中本金為102,977元,循環利息為2,011元,依約定條款得計收之其他費用為700元),未依約清償。㈡被告復於103年5月30日簽訂「一般分期型個人信用貸款申請
書」,向原告借款650,000元,借款期間自103年5月30日至110年5月30日止,約定分84期攤還,利息採2段計息,自撥貸日起前3個月按固定利率1.98%,自第4個月起按定儲利率指數1.38%加年利率8.99%(合計年利率10.37%)計算,屆期本息如數清償,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息,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僅繳款至104年8月4日止,即未再按期繳款,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尚結欠566,466元,未依約清償。
㈢被告並於103年5月30日簽訂「信福貸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
,向原告借款80,000元,借款期間自103年5月30日至106年5月30日止,約定分36期攤還,利息採定儲利率指數1.38%加年利率8.99%(合計年利率10.37%)計算,屆期本息如數清償,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息,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僅繳款至104年8月4日止,即未再按期繳款,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尚結欠51,533元,未依約清償。㈣被告再於101年10月22日簽訂「個人信貸申請書」,向原告
借款1,780,000元,借款期間自101年10月22日至106年10月22日止,約定分60期攤還,利息前6個月採固定利率6.68%,自第7個月起採定儲利率指數加碼11.99%(目前年利率13.29%)計付,屆期本息如數清償,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息,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僅繳款至104年8月25日止,即未再按期繳款,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尚結欠938,404元,未依約清償,迭經催討無效,爰依信用卡契約、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情。
㈤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662,09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1件、信用卡約定條款1件、持卡人計息查詢1件、繳款利息減免查詢3件、客戶消費明細表1件、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2件、個人信貸申請書暨約定書1件、放款帳戶利率查詢3件、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3件等影本為證,核屬相符。被告經合法通知,雖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但依上開證據已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信用卡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原告之訴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顏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書記官劉庭君附表:
┌───────┬───────────────┬─────────┐│計息本金│利息│違約金││(新臺幣)├────────┬──────┼─────────┤││計息期間│利率(年息)│期間及利率(年息)│├───────┼────────┼──────┼─────────┤│(一)信用卡│自104年9月24日起│15%│無││102,977元│至清償日止│││├───────┼────────┼──────┼─────────┤│(二)小額信貸│自104年8月5日起│10.29%│無││566,466元│至清償日止│││├───────┼────────┼──────┼─────────┤│(三)小額信貸│自104年8月5日起│10.29%│無││51,533元│至清償日止│││├───────┼────────┼──────┼─────────┤│(四)小額信貸│自104年8月26日起│13.29%│無││938,404元│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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