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小字第151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1511號
原   告 馥璽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尹甄
訴訟代理人  巴鐸
被   告 鑫漾創意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下午
二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姚水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
書記官陳麗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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