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金簡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金簡字第20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武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蕭潔華 間因102年度北金簡字第204號請
求返還融資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4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麗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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