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7年度朴簡調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朴簡調字第39號
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張毓麟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起訴狀上全體被告之姓名、
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
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
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
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
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代位被告 蔡益勝 請求分割嘉義縣東石鄉港
墘厝龍港867、867之1地號土地,惟原告未於起訴狀上載明
全體被告之姓名、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相關訴訟文
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請原告持本裁定向地政
及戶政機關申請調閱前揭兩筆土地之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及
全體共有人之個人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補正如主旨
所示事項到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書記官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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