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交聲字第8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7年度交聲字第873號移送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民國97年7月29日所為之裁決處分(處分案號:嘉監南字第裁74-M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之駕駛執照逾期固然屬實,但並無闖紅燈之違規行為云云。
二、按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處分人即異議人於民國97年1月29日下午8時5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自用一般小客車,行經台南縣○○鎮○○路與志光三村交岔路口時,因有駕駛執照逾期,及由東向西闖紅燈等違規事實,係於97年7月29日經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以其違規事實明確,合計裁處罰鍰新臺幣4,500元,並記違規點數3點等處分,有該監理站97年7月29日嘉監南字第裁74-M0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1份存卷可憑;又本件裁決書,係於當日即由異議人親自收受等情,復有臺南監理站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參;而異議人卻遲至97年8月29日,始具狀向本院聲明異議,有聲明異議狀上之本院收文戳章足資佐證,是異議人聲明異議時,已逾前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項所規定之20日期間。從而,本件之異議經核顯不合法律上之程序,且亦無從補正,故應予以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
交通法庭法官陳淑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國欽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