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1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敏俊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所為之判決,有應更正之部分,爰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二編號㈢⑶、㈣⑶所示金額、附表四所對應之犯罪所得及註釋,均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所載之內容。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旨揭判決就被告陳敏俊及同案被告 湯成財 (另經本院判決)本案提領金額、所對應之犯罪所得,有如附表所載之誤寫、誤算情形,因不影響全案情節及被告陳敏俊之判決本旨,並避免與同案被告湯成財之判決歧異,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蔡旻穎法官翁健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雨涵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附表:
原判決記載內容本裁定更正內容原判決附表二編號㈢⑶、㈣⑶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21分許,在桃園市○○區○○路○段00號農會嶺頂分部,提領2萬元。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21分許,在桃園市○○區○○路○段00號農會嶺頂分部,提領5,000元。原判決附表四對應原判決附表二編號㈢、㈣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21分許,在桃園市○○區○○路○段00號農會嶺頂分部,提領2萬元。(註:同次提領,合併計算)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21分許,在桃園市○○區○○路○段00號農會嶺頂分部,提領5,000元。(註:同次提領,合併計算)陳敏俊:1,350元陳敏俊:900元湯成財:2,250元湯成財:1,500元原判決附表四註釋註:陳敏俊共3萬8,000元(3萬8,847元,千元以下不計);湯成財共4萬3,000元(4萬3,745元,千元以下不計)。註:陳敏俊共3萬8,000元(3萬8,397元,未滿千元不計);湯成財共4萬2,000元(4萬2,995元,未滿千元不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