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203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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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審易字第20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審易字第203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順翔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67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鄭順翔因對 羅正杰 不滿,竟基於毀棄損壞之犯意,於民國111年2月4日清晨3時許,在桃園市○○區○○○街00號前,駕駛自用小客車以倒車方式衝撞當時為羅正杰配偶之告訴人 陳帆 (2人嗣後於同年8月5日離異)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頭,造成該車車頭部位之保險桿、水箱及葉子板破損,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鄭順翔被訴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已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並已履行完畢,告訴人已撤回對被告之告訴等情,有本院112年度附民移調字第1843號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見本院卷55-56、57頁),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吳一凡提起公訴,檢察官袁維琪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李敬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俐蓉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