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1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3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14號聲請人甲○○
樓代理人乙○○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5年3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04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3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靜芬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3月23日
書記官陳秀蘭┌───────────────────────────────────────────────────┐│支票附表:94年度催字第104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或到期日)│├─┼─────────┼─────────┼─────────┼─────────┼─────────┤│1│ 郭榮宗 │台北縣淡水第一信用│100,000元│GE0000000│92年11月27日││││合作社水碓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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