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8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840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曹怡雯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字第5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曹怡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曹怡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2月14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確定後,在監獄執行中,於101年12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依刑法第96條但書之保安處分,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曹怡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239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5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確定,並於96年7月17日送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1年12月2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原為106年4月14日,而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則為106年1月22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1年12月2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本院依職權調查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紙在卷可考。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施建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