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7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林中華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明異議人並非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聲明異議,而是對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緝丑字第2160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21號,確定日期:民國109年4月16日)、109年度執緝丑字第2161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0號,確定日期:109年4月20日)、109年度執丑字第13550號(本院108年度審訴字第1580號,確定日期:109年6月10日)、109年度執丑字第14849號(本院
108年度審訴字第2438號,確定日期:109年7月8日)、
109年度執丑字第14850號(本院108年度審訴字第2468號,確定日期:109年7月8日)所依據之確定判決有所不服,然上開判決已於109年7月15日前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而法院之確定判決並非得聲明異議之對象,故聲明異議人之聲明異議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又109年1月15日修正,同年7月15日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5條之1第3款規定:本條例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犯第10條之罪之案件,於修正施行後,依下列規定處理: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中之案件,適用修正前之規定。依上開規範意旨,已經判決確定之案件,皆不受本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的影響,聲明異議人認應改裁定觀察勒戒等語,亦有所誤會,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曾名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思妤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