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81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81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8193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台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二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二)新台幣壹佰零伍萬捌仟零捌拾壹元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2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蘇鳴東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2月1日
書記官凃光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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