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68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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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6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68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偽造印文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偽造印文罪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並於民國92年7月3日入監執行,現在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7年6月5日以法矯字第0970019070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99年7月2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40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99年2月1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爰依刑事訴訟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連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尹嫚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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