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64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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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6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642號聲請人 鍾和存 即友緣企業行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99年9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之支票於民國99年1月31日遺失,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6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99年3月2日之民眾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
5條第1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69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99年3月2日刊登該裁定於民眾日報,至99年9月2日為止已滿六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詠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書記官林靜慧┌──────────────────────────────────────────────────┐│附表:99年度除字第64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金易企業有限│台灣銀行博│000000000000│405,371元│99年1月31日│AC0000000││││公司 陳錫儀 │愛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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