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38號原告首都塗裝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北宜塗裝工程有限公司
甲○○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北宜塗裝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0,492元,應繳納裁判費12,48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1,98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
法官林俊廷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
書記官許麗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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