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12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雅婷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雅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雅婷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10月(聲請書誤載為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應予更正),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於民國106年6月3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受刑人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於102年間,因販賣第二級毒品及轉讓禁藥等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538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5月確定;同年間,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743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迭經上訴,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573號、最高法院以103年度台上字第2463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上開等案件,並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3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其另於104年間,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
104年度審訴字第141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確定,上揭後2案件,繼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87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受刑人於104年1月15日入監執行上開案件,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年6月3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04620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26日,縮短刑期後執行完畢日期為107年6月18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憑,並有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法務部矯正署106年6月3日法授矯字第10601046201號函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自有管轄權,而本件經審核上揭相關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顏代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儀芳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