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398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柳星宇 、關係人即債務人 陳啟清 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陳啟清先後於民國101年11月23日、103年2月17日以其所有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分別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4,8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嗣由相對人柳星宇受讓前開不動產。茲債務人陳啟清對聲請人負債12,529,372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柳星宇、關係人即債務人陳啟清拍賣抵押物事件,經本院於105年6月6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內補正被繼承人陳啟清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查報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及提出所有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並具狀以債務人陳啟清之全體繼承人為關係人,該通知已於105年6月7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足憑,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