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緝字第4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訴緝字第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審訴緝字第4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程志偉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6年度毒偵字第2975號、第4324號、第5368號、第5370號、106年度偵字第16586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程志偉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含沒收)。如附表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事實及理由
一、程志偉前於民國10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毒偵字第3962號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1年6月,自103年2月5日起至104年8月4日止,戒癮治療期間自103年2月5日起至104年2月4日止,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緩起訴處分而確定。次於106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審簡字第3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107年9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分別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之犯意,於如附表編號㈠、㈢至㈤所示時、地,以如附表編號㈠、㈢至㈤所示方式,分別施用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及於如附表編號㈡所示時、地,以如附表編號㈡所示價格購入及賣家附贈而持有海洛因純質淨重
16.22公克、摻雜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毒品1包(驗餘淨重0.81公克)及大麻1包(驗餘淨重3.28公克)。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程志偉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㈡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㈢如附表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就附表所示犯行,分別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第3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罪、第10條第
1、2項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㈡被告就附表編號㈠、㈢至㈤之持有該等毒品行為因競合關係
,均不另論罪。被告就附表編號㈡所為,係以一行為同時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及第二級毒品大麻,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罪論處。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7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㈢爰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處遇及刑之執行,仍未能
戒斷毒癮,再施用足以導致人體機能發生依賴性、成癮性等不良後果之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漠視法令之禁制,應予非難;復明知海洛因乃足以導致精神障礙並造成生命危險之成癮性毒品,非但戕害個人之身心健康,而對社會治安造成潛在之危險,仍持有海洛因純質淨重16.22公克,足見其漠視法秩序之程度亦非輕微,暨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並衡酌被告施用毒品犯行部分乃自戕行為,兼衡其犯罪之動機、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素行等一切情狀,本於刑罰之一般預防及特別預防目的,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就附表編號㈠、㈢至㈤部分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應執行刑後,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㈠扣案如附表編號㈠、㈤所示之毒品,經鑑驗結果確分別含有
甲基安非他命、海洛因成分,且供被告如附表該編號所示該次犯行所用而剩餘;另扣案如附表編號㈡所示之毒品,經鑑驗結果確分別含有海洛因、大麻成分,且係被告持有之毒品,均應與無法析離成分之包裝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取樣鑑定用罄之毒品部分,既已滅失,均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宣告。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㈢、㈣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分別供被
告如附表該編號所示該次犯行所用,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本案採判決精簡原則,僅引述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吳怡蒨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簡方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翁珮華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犯罪事實(犯罪時、地及方式│主文│││)││├──┼─────────────┼───────────────────┤│㈠│程志偉於106年5月11日晚間│程志偉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2月,│││6時許,在桃園市桃園區秀山│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路57號4樓之14住處,以將甲│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燒烤吸│含袋毛重合計8.1975公克)均沒收銷燬。│││食煙霧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年月13日凌晨││││4時許,在桃園市平鎮區中豐││││路南勢二段1號為警查獲,並││││扣得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含袋合計毛重8.1975公克)。│││├─────────────┴───────────────────┤││證據:│││1.被告於偵訊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自白。│││2.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扣案物照片、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台北濫用藥物檢驗報告。│││3.扣案甲基安非他命2包。│├──┼─────────────┬───────────────────┤│㈡│程志偉於同年6月5日晚間7│程志偉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時許,在桃園市○○區○○路│,處有期徒刑1年。│││與和平路口,以新臺幣15萬元│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包(含包裝袋3│││之價格,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個,其中2包驗餘淨重合計21.29公克,純│││、綽號「空安」之成年人購得│質淨重合計16.22公克,另1包驗餘淨重│││海洛因3包(其中2包驗餘淨│0.60公克)、摻雜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重合計21.29公克,純質淨重│級毒品大麻之毒品1包(含包裝袋1個,驗│││合計16.22公克,另1包驗餘│餘淨重0.81公克)、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淨重0.60公克)以及「空安」│含包裝袋1個,驗餘淨重3.28公克)均沒收│││附贈之摻雜海洛因及第二級毒│銷燬。│││品大麻成分之毒品1包(驗餘││││淨重0.81公克,起訴書誤認此││││包僅含大麻成分,容有誤會)││││及大麻1包(驗餘淨重3.28││││公克)後而持有之。嗣於106││││年6月21日凌晨2時57分,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行經桃園市蘆竹區南工││││路與厚生路口時,因交通違規││││,為警攔查,並於逃匿時將上││││開海洛因3包掉落於現場而為││││警當場查扣;另於106年7月││││6日拘提到案並扣得摻雜海洛││││因及大麻成分之毒品1包及大││││麻1包(所涉妨害公務部分,││││業經本院另案判決有罪確定)││││。│││├─────────────┴───────────────────┤││證據:│││1.被告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及偵訊時之自白。│││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106年6月21日│││蘆竹分局南崁派出所職務報告、查獲現場暨扣案物品照片、車號查詢汽車│││車籍、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3.扣案海洛因3包、摻雜海洛因及大麻之毒品1包、大麻1包。│├──┼─────────────┬───────────────────┤│㈢│程志偉於同年7月6日上午7│程志偉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6月,│││時許,在桃園市○○區○○街│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又│││121號8樓租屋處,以針筒注│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射方式,施用海洛因1次,及│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於上揭時、地,以將甲基安非│扣案之吸食器1組沒收。│││他命置入玻璃球燒烤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日下午3時30分,在││││桃園市○○區○○路○○號為警││││拘獲,並扣得吸食器1組等物││││。│││├─────────────┴───────────────────┤││證據:│││1.被告程志偉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及偵訊時之自白。│││2.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現更名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現場暨扣案物品照片、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檢體紀錄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台北濫用藥物檢驗報告。│││3.扣案吸食器1組。│├──┼─────────────┬───────────────────┤│㈣│程志偉於同年8月17日晚間10│程志偉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6月,│││時許,在桃園市○○區○○街│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161號前之車牌號碼000-0000│扣案之針筒1支沒收。│││號自用小客車內,以針筒注射││││方式,施用海洛因1次。嗣於││││翌(18)日凌晨3時10分,為││││警在該處查獲並扣得針筒1支││││。│││├─────────────┴───────────────────┤││證據:│││1.被告於警詢、偵訊時之自白。│││2.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查獲現場及扣案物照片、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台北濫用藥物檢驗報告。│││3.扣案之針筒1支。│├──┼─────────────┬───────────────────┤│㈤│程志偉於同年8月24日凌晨4│程志偉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2月,│││時54分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又│││某時,在桃園市○○區○○路│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57號4樓之14住處,以將甲基│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燒烤吸食│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含包裝袋2│││煙霧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個,驗餘淨重合計0.66公克)│││1次;另於同年月24日凌晨4││││時54分為警採尿回溯26小時內││││某時,在桃園市○○區○○路││││旁車內,以針筒注射方式,施││││用海洛因1次。嗣於同年月24││││日凌晨3時50分,在桃園市○○○○○○區○○○街○○號前為警查獲││││,並扣得海洛因2包(驗餘淨││││重合計共0.66公克)。│││├─────────────┴───────────────────┤││證據:│││1.被告於警詢、偵訊時之自白。│││2.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台北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3.扣案海洛因2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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