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23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附民字第233號原告 蕭朝信 被告 林俊廷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七年度易字第四八八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蕭朝信對本院107年度易字第488號,被告林俊廷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進國
法官陳盈螢法官余珈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
書記官楊淳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