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13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3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連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晉良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柒月│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柒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項│項│├───────┼─────────────┼─────────────┼─────────────┤│犯罪日期│97年9月21日凌晨3時10分許│97年9月21日凌晨3時10分許│98年3月9日│││為警採尿時回溯26小時內某時│為警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關年度及案號│97年度偵字第5504號(原聲請│97年度偵字第5504號(原聲請│度毒偵字第1298號│││書誤載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書誤載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度偵字第5504號,應予│察署97度偵字第5504號,應予││││更正)│更正)││├──┬────┼─────────────┼─────────────┼─────────────┤│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審訴字第3441號│97年度審訴字第3441號│98年度審訴字第1442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9月18日│98年9月18日│98年9月18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審訴字第3441號│97年度審訴字第3441號│98年度審訴字第1442號││決├────┼─────────────┼─────────────┼─────────────┤││確定日期│98年10月19日│98年10月19日│98年10月23日│└──┴────┴─────────────┴─────────────┴─────────────┘┌───────┬─────────────┬─────────────┐│編號│4.│5.│├───────┼─────────────┼─────────────┤│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玖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項│├───────┼─────────────┼─────────────┤│犯罪日期│98年3月9日│98年7月19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關年度及案號│度毒偵字第1298號│度毒偵字第6565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1442號│98年度訴字第3582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9月18日│99年2月11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1442號│98年度訴字第3582號││決├────┼─────────────┼─────────────┤││確定日期│98年10月23日│99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