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2號原告乙○○○原告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九百四十萬六千九百四十四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坐落台南縣新市鄉○○段地號第81之3號之土地,則其提起本件訴訟所得之訴訟利益應為如附表所示原告二人所占土地面積之公告現值之總價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九萬四千一百五十九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1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謝家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5年1月6日
書記官李培聞附表:
┌────────┬──────────┐│姓名(原告)│起訴利益(新台幣計│││)│├────────┼──────────┤│乙○○○│2109X17000X1430/5717│││=0000000.47│├────────┼──────────┤│丙○○│2109X17000X70/5717│││=438990.73│├────────┼──────────┤│總價額│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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